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福州消防备案指南
备案条件: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福州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备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2012年修订);
3.《福建省消防条例》;
4.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福建省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福州消防备案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等符合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不合格的,申请复查的,仅提供申请复查报告。
办事程序
网上或服务窗口备案→提交备案材料。
被抽查到的,组织检查(图纸资料检查、现场检查测试、综合评定)→制作检查记录→公告检查结果
办事时限:
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凭证。
被抽查到的,20个工作日内制作检查记录,公告检查结果。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福州(0591—87276589 83822037)、厦门(0592—7703119)宁德(0593—2977119)、莆田(0594—2370119)、泉州(0595—22132228)、
漳州(0596—2072339)、龙岩(0597—2529014 2529006)、三明(0598—8885829 8885818)、南平(0599—8601127)、平潭综合实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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