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8年9月1日前未完工没有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备案法律文书的,如何完成既有建筑的消防审验手续?
2024-09-10 16:03||||
《福建省建设工程福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既有建筑装修(不含新建工程装修,下同)工程申请福州消防设计审查的,除提交《建设工程福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所在既有建筑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法律文书(1998年9月1日前竣工的免于提交)。
对于1998年9月1日前竣工的项目,因《消防法》未实施,消防审验有关制度尚未明确,可免于提交所在既有建筑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法律文书。对于1998年9月1日前已开工,但是尚未竣工的项目,据了解原公安消防机构按照“未审批、无验收”的原则,有开工许可等证明材料可以证明
其开工时间在1998年9月1日前的,不再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对此类情形,在申办既有建筑装修改造时,也可免于提交所在既有建筑消防验收
或者备案法律文书。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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